臺北市立華江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本規定於101年8月27日擴大行政會報修正
經10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貳、目的: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參、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肆、內容:
一、校園安全規劃: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1.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3.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4.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1.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2.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4.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1.本規定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2.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4.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性平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5.依性平法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6.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7.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8.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9.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本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輔導室人員通報,並由輔導室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北市社會局及北市教育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10.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1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本校收件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12.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13.本校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14.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15.本校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16.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17.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18.本校應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避免報復情事。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以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19.本校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20.本校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21.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22.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23.加害人依性平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24.本校對加害人所為處置,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規劃命加害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25.本校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性平會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性平會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由學生事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26.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本校性平會,由其重為決定。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27.事件處理建立之檔案資料,指定由輔導室保管。
28.本校應將此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及學生手冊。
伍、本規定自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發佈施行。